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的人员在边境地区依法执行职务。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的车辆、船舶进入边境地区的生产作业、自然保护、旅游开发等区域依法执行任务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