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攀爬、翻(穿)越铁丝网、铁栅栏、拦阻桩、水上拦阻等边境拦阻设施;(二)在国境桥梁和电站大坝上下游各一百米水域内捕鱼、游泳、滑冰;(三)破坏界江上排筏。组织前款规定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