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活动的,在实施活动十日前,未将活动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情况报告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