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旅游观光、休闲渔业等经营性活动的船舶经营者未登记乘船人员身份信息或者未对随船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