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4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2月25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工作。
第二章道路测试与应用
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或者区域内应当设置相应标识或者提示信息。
对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时,可以将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的同一种类、型号车辆的道路测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简化相关测试流程和测试项目。
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以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以及搭载货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开展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第三章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企业、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申请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交通相关设备的,桐乡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第四章安全保障
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接入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服务管理平台。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强化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和现场处置等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保险产品。
鼓励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智能网联车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因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先予补偿。
有关部门和个人在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时段、路段或者区域进行道路测试与应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的;
(三)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未接入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服务管理平台的;
(五)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发生故障、造成事故等特殊情况未有效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暂停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
(二)安全性自我声明未经确认或者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开展相关活动的;
(三)道路测试、应用活动被责令暂停后,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期间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情形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
第六章附则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二)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短途接驳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装备。
(三)车路云一体化,是指通过新一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将智能车辆、基础设施、云控平台、通信网络以及相关支撑平台等进行深度有机融合,实现数据协同、信息交互和智能控制,从而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绿色、舒适的新型智能交通系统。
(四)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车辆在指定路段或者区域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五)应用,是指智能网联车辆在指定路段或者区域进行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其中示范应用,是指智能网联车辆在指定路段或者区域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等测试活动。示范运营,是指智能网联车辆在指定路段或者区域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并可以收费的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等运行活动。
(六)商业化运营,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利用智能网联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活动。
(七)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八)安全员,是指经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授权,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能够从云端接管车辆,保障智能网联车辆安全运行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