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第九条有效智能网联车辆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在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时段、路段或者区域进行道路测试、应用活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