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车路云一体化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企业、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申请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交通相关设备的,桐乡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