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企业、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申请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交通相关设备的,桐乡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