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和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