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第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的项目、时段、路段或者区域,并及时更新。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或者区域内应当设置相应标识或者提示信息。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