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智能网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各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各方的事故责任。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