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