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促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