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发展,对智能网联车辆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关部门和个人在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一)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