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有效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