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支持智能网联车辆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充分验证基础上,开展物流、巡检、零售、环卫以及其他场景的示范运营。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以及搭载货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开展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