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保险产品。鼓励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智能网联车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因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先予补偿。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