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有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加强智能网联车辆风险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对相关企业风险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强化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和现场处置等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