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智能网联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驾驶人或者安全员操作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