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立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服务管理平台,依法处理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信息和有关基础设施信息,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支持车辆安全运行。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接入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服务管理平台。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