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智能网联车辆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依据。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