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第十条有效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以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