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1月5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铁路、港航、民航、林业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范围,实施依法赋予或者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三)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四)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
(五)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履行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施工质量等责任,依法处理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维护火灾和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兴行业、职责交叉领域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及时明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消防工作;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老年人、无人照料的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参加消防安全学习教育和消防演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报消防救援部门;
(二)根据规定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每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每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灭火技能训练和全员灭火疏散演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联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进行交接时,应当在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疏散通道等的使用维护现状予以确认。新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一)开辟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轻便型消防车辆,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并安装相关安全保护装置;
(四)其他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建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空间布局等实际情况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按照便民原则就近设置。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与建筑物进行防火分隔或者保持安全距离;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具备充满自停、过载保护、功率监测、故障报警等功能。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管理单位采用智能充电设备、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其充电管理。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供电、供水、道路和房屋建设等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利用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取水口等便于消防车辆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保障火灾扑救需要。
(一)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二)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在自建住宅建筑内部不得使用易燃的装修材料;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鼓励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经营性自建住宅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灭火、救援设备,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部位、车站与站内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车辆基地与上盖综合开发建筑,相关产权方、使用方、管理方应当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协调联动机制。
轨道交通车站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对厂房、仓库进行装修、改造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一键警报广播装置,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够及时通知周边人群。
人员密集场所在施工、维修期间动火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按照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二)明确动火作业区域,并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提前演练;
(四)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医院、养老院、宾馆等连续营业使用的场所需要动火作业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采取视频监控和人员巡查相结合的监测预警方式,以及更加严格的应急处置措施。鼓励其他场所在施工区域采取视频监控、独立式火灾报警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
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应当明确火灾发生时保护所涉服务对象的具体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独居老人、残疾人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级低的老旧居民住宅,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
餐饮、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以及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禁止餐饮用户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或者违规使用瓶组供气。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指导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消防快速处置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开展联勤联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建设固定营房,配备相应的人员、专业消防装备以及设施,并经消防救援部门验收。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具备相应的消防工作能力,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应当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信息共享,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以及演练等消防管理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通信、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供电、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灭火救援现场室内外快速断电、断气保障机制,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灾害事故处置工作。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一)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二)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