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