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三)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四)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
(五)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