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指导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消防快速处置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开展联勤联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