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履行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施工质量等责任,依法处理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