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用于租赁的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因特殊情况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对厂房、仓库进行装修、改造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一键警报广播装置,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够及时通知周边人群。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