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联网设施或者传输网络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