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安装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餐饮、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以及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禁止餐饮用户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或者违规使用瓶组供气。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