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鼓励管理单位采用智能充电设备、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其充电管理。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