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范围,实施依法赋予或者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