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养老院、福利院和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应当明确火灾发生时保护所涉服务对象的具体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独居老人、残疾人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级低的老旧居民住宅,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