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铁路、港航、民航、林业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