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二)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