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