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消防安全监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