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具备相应的消防工作能力,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