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6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3月25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县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工作,研究决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建设、综合执法、资产盘活、业态发展、旅游秩序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落实本条例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并制定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修缮和不动产交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蔚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蔚州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配合做好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蔚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民居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保护规划
市、蔚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保护对象
(一)由古城、东关、西关、南关共同构成的“一城三关”的格局;
(二)财神庙历史文化街区、鼓楼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公道巷历史文化街区三个历史文化街区,箭道巷传统风貌街区、珠市巷传统风貌街区;
(三)保持复建的衙署、现存的寺庙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空间关系,延续历史城区不循礼制的布局形式;
(四)历史街巷的肌理网络和空间尺度。保持鼓楼与南门之间的南北大街、正对东门的鼓楼大街、正对西门的牌楼大街和靠近南城门的州前街作为主要街巷的地位,保持其他历史街巷的路径;
(五)历史城区内以明清时代为主的整体建筑风貌特征,突出玉皇阁、南安寺塔、鼓楼、城门城墙、释迦寺、真武庙等标志性建筑在整体风貌中的统领地位,保护它们与朴素的民居形成的整体风貌和空间视廊;
(六)由衙署、庙宇、楼阁、佛塔、仓廒、民居和商铺以街巷连接而成的宏大建筑群,保持商业建筑与民居错落有致的空间特点;
(七)保留延续民居屋顶、门楼、山墙的形式多样、进退错落的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以明清灰色为主。民居丰富的街巷空间四合院、九连环等众多院落形式;
(八)古城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九)古青石道路、古井、古泉遗址、抱鼓石和上马石、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十)城池与壶流河、开阔的田野、城东南小五台及太行山的空间视廊关系,护城河环抱、群山环抱的古城格局;
(十一)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十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内容。
编制、调整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蔚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保护名录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向蔚县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建议。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相关保护管理部门分级、分类建立数字及纸质档案,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四章保护措施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护或者装饰;
(七)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八)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九)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在预先保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一)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使用人,使用权人不明确或者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蔚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或给予帮助。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蔚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蔚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与之签订保护责任书。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防渗防潮防蛀,保持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保持整洁美观;
(二)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建筑物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对建筑物的保护责任;
(四)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时,由其保护责任人按照市、蔚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修缮计划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蔚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维护、修缮等保护措施。
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蔚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进入核心保护区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传承利用
鼓励支持原住居民从事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等活动。
鼓励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符合保护图则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通过资金支持、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等措施鼓励其购买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