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蔚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蔚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