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蔚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蔚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