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历史建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使用人,使用权人不明确或者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蔚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或给予帮助。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蔚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蔚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与之签订保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