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对蔚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民居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