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