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城区内传统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地名的,蔚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批准、登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对传统地名已消失但城市道路、街道、桥梁、堤坝、建筑物、构筑物等还存在的,蔚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对传统地名予以变更恢复。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