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尚未纳入保护名录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经市、蔚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在预先保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