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时,由其保护责任人按照市、蔚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修缮计划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蔚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维护、修缮等保护措施。

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