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蔚县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登记制度,由蔚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保护名录。

编制、调整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蔚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保护名录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向蔚县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建议。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相关保护管理部门分级、分类建立数字及纸质档案,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