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