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成立研究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