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对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的编制、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市历史文化名城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