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由蔚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